五龙口化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第一批次设备采购(包八:除臭系统设备)
【信息时间:2025-08-02 阅读次数: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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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时间:2025-08-02 12:51:00反馈时间 :2025-08-02 12:51:00异议类别 :评标结果提交时间:2025-08-01 20:02:23异议内容:根据8月1日的五龙口化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第一批次设备采购(包八:除臭系统设备)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,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山东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82页1.1.25条的要求,没有对带星号的关键性条款做出承诺处理结果: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2页(即技术规格书第4页)1.1.25条款:本文中“★”号条款为关键性条款,卖方在响应文件中需对上述关键性条款逐条做出响应承诺(承诺书格式不限),如未提供承诺书,将导致不能通过初步技术评审。经向评标委员会查证,贵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技术规格书中“★”号条款逐条做出响应承诺书。
根据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七条:“异议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(一)项目名称、编号及所投标段号;(二)具体异议事项、证据、主张;(三)异议人并加盖印章(网络异议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);(四)异议日期、有效联系方式等。”的规定,贵公司异议缺少:“(一)项目编号及所投标段号;(二)具体异议证据;(三)异议人并加盖印章(网络异议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);(四)有效联系方式等。”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相关规定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,贵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。
贵公司如对本异议回复不满意,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10日内就本回复内容向监督部门提起投诉。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、支持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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